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0號聲請人 即收 養 人 李錦俊
劉惠珠聲請人 即被 收養人 李晟安法定代理人 戴暐軒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李晟安之本生父、母最新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李晟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之簽章。
三、聲請人李晟安於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代理意旨及簽章。
四、合意終止收養之書面約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