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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許雅惠法定代理人 許敏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林賜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明何時被養父林賜仁收養(戶籍謄本並無收養之記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裁判日期:201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