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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許雅惠法定代理人 許敏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亦未提出林賜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陳明何時被養父林賜仁收養等,經本院於民國10

1 年2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為審核,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裁判日期:201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