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駱正森會計師相 對 人 睿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
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60號裁定選任為
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即檢查相對人民國96年度銀行借款等財務資料,檢查完成後,於98年10月9 日出具檢查執行報告一份,並於98年11月20日以任遠(98)檢字第0981120000號函請相對人支付檢查人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函文內容已說明檢查人之工作項目及投入時數等計算基準。詎相對人於98年11月26日回函表示,相對人雖依法負有給付義務,仍捉襟見肘、左支右絀,如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請諒察云云。惟聲請人既已完成檢查工作,即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報酬,故請求本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60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
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執行報告附卷可參,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及參酌檢查範圍為96年度銀行借款等財務資料,本院復於100 年4 月20日、5 月25日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相對人董事長薛啟天及董事馬友樂均表示聲請人請求報酬實屬過高等語。經審酌前開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0萬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