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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蘇建興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德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周公司)之清算人,德周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完成相關清算程序並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陳顯福為德周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云云,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簿冊文件保存清冊各1 件為證。

三、惟查,因德周公司尚有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38萬6,025元,且目前尚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暫行核定稅額4 萬6,920 元未為繳納,故本院並未核備其聲報德周公司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27號呈報清算人等卷證,查核屬實,堪認德周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德周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