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王美鳳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豐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伊尚未完成與所有債權人之聯繫,且未召開債權會議,亦無力清償積欠國稅局欠款,故無法造具正確之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為免資料有誤,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107 年12 月31日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