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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李森田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就任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非織工業公司)清算人後,即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100年1月14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嗣經本院於同年月31日以士院景民松100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庭函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同年7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1年1月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2年1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102年7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3年1月2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同年5月19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同年12月3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4年6月30日、104年5月27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5年6月30日、105年5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6年1月1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106年7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6年12月22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7年6月30日、107年8月7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7年12月28日裁定准予展至108年6月30日、108年8月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9年1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月30日及同年7月6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茲聲請人以臺灣非織工業公司債權仍尚未收回,致無法如期完結清算,請求再次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