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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李森田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就任臺灣非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非織工業公司)清算人後,即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相關規定,於100年1月14日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嗣經本院於同年月31日以士院景民松100 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庭函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同年7 月8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1 年1 月4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 月30日、同年7 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2 年1 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 月30日、102 年7 月1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3年1 月2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 月30日、同年5 月19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同年12月3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

104 年6 月30日、104 年5 月27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4 年12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5 年6 月30日、10

5 年5 月3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6 年1 月1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 月30日、106 年7 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6 年12月22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7年6 月30日、107 年8 月7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7 年12月28日裁定准予展至108 年6 月30日、108 年8月5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09 年1 月8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 月30日、同年7 月6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110 年1 月12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6 月30日及同年6月30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2月31日。茲聲請人以臺灣非織工業公司債權仍尚未收回,致無法如期完結清算,請求再次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