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張忠敏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忠敏(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識公司)之清算人,先識公司已清算完結,並指定伊為帳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伊為先識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先識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指定先識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