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 徐錫容相 對 人 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當庭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