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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 徐錫容相 對 人 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當庭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