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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高景隆被 告 登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庭軒即陳佩杏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複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高景隆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5,63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繳納6,670 元,溢繳裁判費500元,依前揭條文規定,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