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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陳柏仰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被 告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亨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離職證明書之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