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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訴訟代理人 徐舜卿

賴永逸被 告 游銀蓮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被 告 林基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依「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惟本件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事件,自應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依其所訴之所有利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因而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之金額,並據以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多時迄未查報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