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0號上 訴 人 張阿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阿娥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