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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婚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317號原 告 劉晨恩被 告 趙豫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6 月17日與訴外人毛玉娟(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公證結婚,嗣於100 年7 月25日協議離婚,惟原告當時誤以為該婚姻未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登記,應無結婚之效力,故在上開離婚辦妥前,即於100 年4 月6 日與被告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

惟兩造結婚時,原告與訴外人毛玉娟之婚姻關係尚存續中,故原告與被告之婚姻應屬重婚而無效,為此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等語,並聲明:⑴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婚姻無效。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意見,伊結婚當時不知道有這件事,對原告所提其與大陸女子結婚、離婚之公證書均無意見等語,資為答辯。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認為其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存在,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本件原告以兩造之婚姻屬重婚為由,請求確認系爭婚姻無效,惟原告戶籍謄本既仍記載兩造為夫妻關係,顯見原告就系爭婚姻關係之存否即有主觀之不明確,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無效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有即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合先敘明。

四、次按,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7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雖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為真正,然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以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查原告主張其於99年6 月17日與大陸地區人民毛玉娟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公證結婚,嗣於100 年7 月25日協議離婚,惟其因誤認該婚姻未在臺灣地區辦理結婚登記而不生效力,遂於上開離婚辦妥前,即先於

100 年4 月6 日與被告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故兩造之婚姻應屬重婚等情,已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結婚證及離婚證、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2010年6 月18日(2010)榕公證內民字第8036號、2011年7 月25日(2011)榕公證內民字第9158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9)核字第072496號、(100 )核字第096382號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再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結婚違反第985 條規定者,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85 條第1 項、第988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988 條第3 款於96年5 月23日之修正理由略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362 號及第552 號有關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及兩願離婚登記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之解釋意旨,增訂第3 款但書規定。惟鑑於因信賴國家機關之行為而重婚有效乃屬特例,自不宜擴大其範圍,爰將本條第3 款重婚有效之情形限縮於釋字第362 號及第

55 2號解釋之「信賴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兩種情形,避免重婚有效之例外情形無限擴大,以致違反一夫一妻制度。蓋因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查本件兩造於100 年4 月6 日結婚時,原告明知其與訴外人毛玉娟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僅係誤認該婚姻關係在台灣地區不生效力等情,已如前述,則揆諸前揭說明,其等既無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原告前婚姻消滅之兩造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之情事,自不得適用民法第988 條第

3 款但書規定,使後婚姻關係得以繼續維持,是兩造於100年4 月6 日結婚而成立之後婚姻關係,已違反民法第985 條第1 項不得重婚之規定而應屬無效。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