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號上 訴 人 蔡麗華即逢益土木包工業
王端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郁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