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8號抗 告 人 天市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木通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勤創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6 日100 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6 日100 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1 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