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5號原 告 浩利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城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