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旺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和憲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陳水聰律師相 對 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代 理 人 莊涵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重整及延長緊急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法第2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泰伸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7 月6 日之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1億元,實收資本額53億2,000 萬元,為股票上櫃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本件聲請人旺昱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旺昱欣業公司)係新泰伸公司之債權人,債權額為10億776 萬8,579 元,相當於新泰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之18.94 %,為相當於新泰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有聲請人提出之新泰伸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支付命令聲請狀、代償證明書及代償約定書為憑,核與公司法第28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法條規定要件,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成立於71年6 月9 日,主要從事銅鑄造業
、銅材軋延、伸線、擠型業、鋁鑄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五金批發等業務,其中主要產品營業項目主要為黃銅板、磷青銅板等。由於該公司曾長期致力投入研發經費,與清華大學及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合作,研發技術有成,於95年當時,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之工廠月產能高達6,500 噸,產量及良率均位居所有同業競爭廠商之冠,加上擁有國際級國內外客戶群,95年度之營收較94年成長30.5%,且稅前利益更高達1 億3,568 萬1,000 元,足證在原本管理階層之經營下,相對人新泰伸公司為體質健全,發展穩定之公司。
㈡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原本業務經營方面,營業額穩定成長,前
景看好,但因以下情形,導致其自96年度第1 季起開始虧損:⑴產業日趨成熟、成長趨緩及相關廠商競爭激烈、⑵全球整合併購風潮,大者恆大之擠壓,成長空間有限、⑶全球原物料價格上漲,導致成本大幅增加,即便銅價傾向下跌趨勢時,亦會引發廠商削價競爭之風氣、⑷勞工成本提高、勞動力轉向服務業,發生勞力不足現象、⑸國內環保意識提高,對傳統產業之要求趨於嚴格,導致處理諸如廢水等成本及相關費用大幅增加、⑹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向訴外人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借款1 億、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借款4 億,力霸集團要求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購買其關係企業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及力霸公司之無擔保公司債,合計5,000 萬元,因力霸集團突然倒閉,牽累相對人新泰伸公司除損失5,000 萬元外,政府接管力華票券及中華商業銀行後,無端抽銀根,要求即收回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之借款,使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財務方面之資金調度,一時陷入困境,而往來銀行等金融機構亦爭先恐後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緊縮銀根,並陸續凍結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之所有往來額度,同時供應廠商亦不斷要求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以現金提貨或儘速清償貨款,如滾雪球般的大量資金需求,導致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嗣後,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於97年11月間,楊梅廠區暫時停工。
㈢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於銅鑄造業之主要競爭廠商,有股票上市
買賣之「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股價在此期間,由95年約10元今年翻升至為15元左右,短短五年之資本利得投資報酬率高達50%,每股盈餘由97年度負值之-1.77 元轉變為98年度正值之1.77元,且99年度前三季,每季每股盈餘以近八成之成長率逐步攀升,可證銅鑄造產業之產品,目前正處於全球需求遠大於供給之絕佳時機,以相對人新泰伸公司高於同業產能利用率之專業製程技術,與原有往來之國內外廣大銷售通路,儘速復工投入量產,除了可使原有勞工重返工作崗位,一併解決勞資糾紛之爭議,更可提供新的就業機會,解決當地居高不下之失業率。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應可把握此波可遇不可求之強勁復甦機會,藉此賺取龐大之營業利益。惟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之主要機械設備均已遭扣押,且恐有遭強制執行拍賣變價之虞,各債權人間可獲分配之清償金額有限,甚至其無擔保債權人,包括聲請人等,縱使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實際有鉅額債權,日後恐將求償無門。
㈣依相對人公司99年與98年上半年度個別現金流量表之財務報
告顯示,其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已從流出33,374仟元轉變為流入9,317 仟元,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已從流入6,806 仟元轉變為流入12,000仟元;至於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則從流入27,465仟元轉變為流出21,346仟元。由此前後同期比較可知,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來自營業活動之現金已由負轉正,顯見管理階層業務方面之經營方向,確實有助於提升盈餘,而來自投資活動之現金更有接近二倍之成長率,足見管理階層財務方面之投資標的,能挹注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更提高每股盈餘。然而,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來自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則由流入轉為流出,應是管理階層在處理債務方面,已有積極清償長、短期借款所致。若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能暫時減緩償還本金與利息負擔之現金流出,轉而專注本業經營,恢復正常營運,把握此波銅鑄業產業旺盛之需求復甦,以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優於同業製造技術之產量與良率,及原有國內外廣大之銷售通路,必可獲取高於同業之毛利率,遠勝於同業目前每季每股盈餘近八成之成長倍數,快速達成收支平衡,創造高額盈餘與攤還債務。是依相對人新泰伸公司產業復甦近況與最新現金流量表之上半年度前後同期狀況比較分析,如其能進入重整程序,並透過緊急處分保護,擬訂重整計劃、處分資產、辦理減資、增資程序,降低財務負擔,特別是與債權人取得協議償債共識,將資金先投入製造與銷售產品,必能逐步恢復正常營運,達成重建更生之結果。
三、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 條之1 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本院依前揭規定,將聲請人之聲請狀分別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稅捐稽徵機關之意見,其結果如下:
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00 年2 月25日以證期(發)字第1000006557號函覆略以:
⒈依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新泰伸公司96年度至98年度均有
營業損失,該公司營業收入於上開年度期間持續下滑,98年全年度僅為26,877仟元(按: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正常營運,於98年7 月16日全面停工),加上該公司仍有營業費用支出,因此96年度至98年度該公司均產生營業損失,惟隨營業收入之遽減,營業淨損亦有所減少;此外,該公司營業收入雖減少,惟負債產生之利息費用並未減少,98年度仍有364,590 仟元,加上資產減損損失提列等營業外費用,98年度之淨損為1,237,046 仟元,較97年度之淨損1,072,337 仟元仍增加164,709 仟元,顯示獲利能力持續惡化。又新泰伸公司96年度至98年度之資產持續下降,至98年底下降為5,436,
392 仟元,惟負債並未減少,因此負債占資產比率持續上升,流動比率與速動比率均持續下降,97年度淨值由正轉負為-433,976仟元,至98年底淨值更下降至-1,670,846仟元,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另依該公司99年度上半年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該公司99年度上半年已無營業收入,主要損失來自於營業外費用及損失,致產生營業淨損307,597 仟元,帳列仍有高達7,183,822 仟元之負債,其中短期借款為4,000,
360 仟元,惟公司帳載現金僅7 萬3 千元,資金嚴重不足,缺乏短期償債與營運能力。
⒉新泰伸公司96年度起營運狀況明顯衰退,並自96年7 月起陸
續發生跳票情事,嗣於98年7 月16日因財務困難無法正常營運而全面停工,96年度至98年度均產生營業損失及淨損,依據該公司99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告,該公司負債占資產比、流動比率與速動比率等財務比率仍持續惡化,99年度上半年淨值並已下降至-1,978,442仟元,財務狀況並未有顯著改善情形。本案聲請人所陳銅鑄造業目前處於需求遠大於供給之時機,儘速復工投入生產將可賺取利益云云,查新泰伸公司主要業務為銅鑄造業,依據證交所統計資料,該產業並未單獨分類,係歸為鋼鐵製品工業(聲請人所舉同業上市公司第一伸銅股份有限公司亦歸類為鋼鐵製品工業),該行業於96年度至99年度上半年期間,同業平均營收成長率為10.52 %、1.86%、(34.90 %)、55.39 %,變化起伏不一,且新泰伸公司近年之營業損益率與同業平均差異頗大,復以該公司目前財務狀況不佳,似難遽論公司儘速復工投入生產將可獲利。另聲請人所陳新泰伸公司99年度上半年現金流量表有關來自融資活動之現金由流入轉為流出,應為管理階層積極清理長、短期債務所致,惟查該公司至99年度6 月底負債總額7,183, 822仟元,較98年度6 月底之7,162,491 仟元仍呈增加情形,尚未有債務已逐漸清理之情形。
⒊本重整聲請狀並未敘及新泰伸公司在資金嚴重不足情形下,
是否與貸款銀行及債權人進行協商還款事宜,亦未敘及新泰伸公司未來將透過何種方式取得或引進資金以恢復營運投入生產,爰本局尚無法判斷該公司透過重整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綜上,該公司是否有重整之價值,端視公司是否能引進新資金、債權銀行之支持與產業前景等而定。
㈡經濟部於100 年3 月9 日以經商字第10002318970 號函覆略
謂:該公司原有蘆竹廠及楊梅廠2 個廠區,目前蘆竹廠係由旺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中,而楊梅廠則從97年11月起停工迄今,僅留警衛及部分人員維護保養生產設備。該公司有無重整可能及價值一節,因涉資金、財務及資產等因素,本部無法進一步評估。
㈢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於100 年4 月12日以桃稅楊
服字第1000073655號函覆略稱: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所有坐落本轄楊梅市之廠房、土地,每年房屋稅、地價稅合計約為44
0 多萬元,如若該公司重建再生之可能性極低,又因重整之名義,逃避稅捐阻止拍賣不動產,在舊欠無法清理而新欠不斷累積下,勢必對本縣財政收入造成相當不利之影響。
四、本件綜合衡酌上開主管機關、聲請人、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及其他債權人之意見,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其理由如下:
㈠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
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3 號、93年度台抗字第178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為綜合判斷。在財務方面,應考量公司之現存資產及負債。在業務狀況方面,除考量公司各部門之經營價值、經營規模、現金流量之外,尚應考量公司協力廠商、公司員工以及債權銀行與公司間之互信,於重整後得以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是倘若公司之財務結構、營運狀況不能改善,其與債權銀行、員工間之互信不足,難以協商重整方案之償債計畫,應認該公司已非依公司法之公司重整制度所得重建更生,自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㈡經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迄今均未提出重整方案,
本院自無從審酌其重整方案是否具體可行,而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前開意見,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是否有重整之價值,端視公司是否能引進新資金、債權銀行之支持與產業前景等而定。茲依上述3 點分述如下:
⒈關於引進新資金部分:
相對人新泰伸公司雖具狀表示目前新泰伸公司之經營階層已與香港上市公司興業銅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興業公司)經營階層洽談投資合作事宜,香港興業公司可挹注資金予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云云,然僅提出香港興業公司網頁及該公司董事會主席及董事等人員之名片為憑,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之合作協議、契約或備忘錄等以實其說,自難遽認確有新資金得以挹注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補足其資金缺口,是無從將之列入重整可行性之考量。
⒉債權人支持與否部分:
⑴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前於94年5 月30日向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銀行)、寶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僑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聯信託投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等11家金融機構,以中華開發銀行為主辦銀行及管理銀行之「新泰伸公司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及改善財務結構」聯合授信案(下稱系爭聯貸案)之聯貸銀行團(下稱系爭銀行團)借款39億25
3 萬1,050 元,截至100 年1 月31日止,新泰伸公司尚積欠系爭銀行團本金37億8,451 萬7,492 元未清償,其中包括中華開發銀行之參貸債權7 億7,837 萬3,516 元、台新銀行之參貸債權2 億6,905 萬1,464 元、花旗銀行之參貸債權3 億6,590 萬5,874 元、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慶豐商業銀行)之參貸債權3 億6,903 萬874 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寶華商業銀行)之參貸債權6億3,495 萬7,048 元、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中華商業銀行)之參貸債權3 億6,903 萬874 元,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並提供其所有之楊梅廠(門牌號碼:桃園縣○○鎮○○路○ 號)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並設定首順位抵押權及動產抵押權與中華開發銀行,以擔保系爭聯貸案債權,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前次曾於96年8 月1 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當時系爭銀行團全體參貸銀行於96年8 月16日聯貸銀行團會議結論中,全數同意採取堅決反對新泰伸公司重整及任何損及銀行債權之重整計劃之堅定立場,有聯合授信契約書、參貸行參貸及餘額明細表、96年8 月16日新泰伸公司聯貸銀行團會議記錄為憑(本院卷一第118-148 頁、第165 頁),且中華開發銀行已就前開楊梅廠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有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24日98桃金職七字第62號函附之拍賣公告可稽(本院卷一第155-
163 頁),又中華開發銀行、台新銀行、花旗銀行、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均具狀表示堅決反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重整,是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與系爭銀行團已無協議償債方案之可能,亦據中華開發銀行陳報在卷(本院卷一第113 頁)。
⑵本件聲請人或相對人新泰伸公司雖未提出重整計畫,然依96
年8 月間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前次聲請重整時提出之「重整計劃書」所載重整債權內容,當時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有擔保債權金額合計47億6,352 萬7,000 元,無擔保債權金額合計11億8,794 萬2,000 元,全部債權金額合計為59億5,146 萬9,
000 元(本院卷一第212 頁),而系爭聯貸案債權本金餘額為37億8,451 萬7,492 元,故系爭聯貸案債權本金餘額佔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全部債權金額之比例為63.59 %,且因系爭聯貸案債權係屬有擔保債權,故系爭聯貸案債權本金餘額佔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有擔保債權債權金額之比例為79.45 %。
而相對人新泰伸公司99年半年報股東權益淨值為負19億7,84
4 萬2,000 元(本院卷二第113 頁),依公司法第30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是股東組於關係人會議已不得行使其表決權。而系爭銀行團既反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重整,縱使日後能擬定重整計劃,惟該重整計劃能否於法定期間內獲得有擔保債權組之同意通過,實屬未定。
⑶按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公司重整聲請時,
應徵詢該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於該債務人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定有明文。本院依前開規定,經徵詢兆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慶豐商業銀行之參貸債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寶華商業銀行之參貸債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中華商業銀行之參貸債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兆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明縱為重整裁定,仍將繼續行使其債權,則因前開資產管理公司將繼續就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已查封之土地、廠房、機器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則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勢必將面臨無生產設備及足夠之廠地可供使用之窘境,已難認其有重整之實益。
⒊產業前景部分:
查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主要業務為銅鑄造業,依據證交所統計資料,該產業並未單獨分類,係歸為鋼鐵製品工業,該行業於96年度至99年度上半年期間,同業平均營收成長率為10.5
2 %、1.86%、(34.90 %)、55.39 %,變化起伏不一,且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近年之營業損益率與同業平均差異頗大。另依相對人新泰伸公司99年度半年報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附註四(十)所載:「…新泰伸公司因財務困難導致公司無法繼續運作,而於98年7 月16日全面停工。…本公司因積欠員工薪資及資遣費無力償還,已由員工申請由縣政府來廠做事實歇業認定,並於98年7 月16日全面停工資遣所有員工。」之記載(本院卷二第43-44 頁),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已於98年7 月16日全面停工,且已資遣所有員工而無復工計畫,其楊梅廠甚至早在97年11月11日即已停工,有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1 件可稽(本院卷二第45頁),目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蘆竹廠係由聲請人經營中,而楊梅廠則從97年11月起停工迄今,僅留警衛及部分人員維護保養生產設備,亦有前揭經濟部函可稽,足認除楊梅廠警衛及部分維護保養生產設備之人員外,其餘員工均已遭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資遣,且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已全面停業逾1 年6 個月甚明。衡諸常情,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既長期處於無營業之狀態,其員工經資遣後,應已另謀新職,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原於所屬產業供應鏈中所建立之上下游供應及經銷業務,在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全面停工退出生產後,應已由其他競爭對手取代,經銷商及供應商均已覓得新的合作夥伙及業務關係,相對人新泰伸公司縱於停工多時後欲再度復工,然以該公司目前財務狀況不佳,似難遽論公司儘速復工投入生產將可獲利,有前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文可稽,自難以聲請人泛言「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若能恢復正常營運,把握此波銅鑄業產業旺盛之需求復甦,必可獲取高於同業之毛利率,快速達成收支平衡,創造高額盈餘與攤還債務。」云云,即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復查,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曾於96年間第二次聲請重整,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2 號民事裁定審酌新泰伸公司當時財務業務狀況、各主管機關意見及檢查人報告後,認定新泰伸公司「不具重建更生之可能」,而裁定駁回重整聲請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2 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可參(本院卷二第74-100頁、第103-105 頁),而依相對人新泰伸公司96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及99年6 月30日資產負債表之記載,其96年度股東權益淨值為6 億3,605 萬4,00
0 元、97年度股東權益淨值為負4 億3,397 萬6,000 元、98年度股東權益淨值為負16億7,084 萬6,000 元、99年半年報股東權益淨值為負19億7,844 萬2,000 元(本院卷二第106-
113 頁),顯示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之財務狀況於該三年內明顯惡化,均呈現持續且鉅幅虧損狀態,資產價值亦因折舊而大幅跌落,截至99年6 月30日止,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股東權益淨值為負19億餘元,其資產顯已不足抵償負債。另依該公司99年度上半年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該公司99年度上半年已無營業收入,主要損失來自於營業外費用及損失,致產生營業淨損3 億759 萬7,000 元,帳列仍有高達71億8,38
2 萬2,000 元之負債,其中短期借款為40億36萬元,惟公司帳載現金僅7 萬3,000 元,資金嚴重不足,缺乏短期償債與營運能力,以其現有現金支付日常水電支出已有困難,遑論得支付重整期間內所需支出之重整人報酬、重整監督人報酬、專業經理人報酬、員工薪資、財務顧問費用、購料及各項管銷費用等相關費用。相對人新泰伸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狀況等既均較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駁回重整聲請時更為惡化,是本院認無再予選任檢查人之必要。
㈣相對人新泰伸公司近年來持續迅速虧損,負債大於資產,並
已資遣大部分之員工,停止全部營業活動及業務,其是否具有重建更生可能,取決於其是否能透過重整程序,爭取債權銀行之支持,對公司貸款給予展期寬延,並降低償還成數及適度調降利息,甚至繼續挹注營運資金等等,惟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並未取得債權銀行之支持,無從透過重整計畫之草擬及可決取得減債協商共識。是以目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之財務、業務條件,負債高達資產,實無從負擔重整期間所需之財務費用,更遑論得創造盈餘攤還債務本息,並給予股東合理的股利報酬,自難認其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及經營價值。
五、綜上所述,本件經審酌聲請人提出之重整聲請狀、相對人新泰伸公司之財務資料,並參考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有關機關及債權人就聲請人重整之具體意見,認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停止營業已逾1 年6 個月以上、大部分員工已遭資遣離職,其財務結構及營運狀況無法改善,且其與債權銀行之互信不足,難以協商償債計畫,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重整之聲請。
六、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所為之緊急處分,期間屆滿前,僅於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此見公司法第287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緊急處分期間之延長,雖有助於暫時保持聲請重整公司之完整,避免重整值價喪失,惟因緊急處分常以停止債權人之強制執行之處分,達到維護重整價值之目的,致有礙債權人實現債權,故是否有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應衡量公司重整價值之維持及債權人權利之保護。職是,倘若法院已認定債務人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即難再認有延長緊急處分期間之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新泰伸公司重整,經本院審酌及分析相對人新泰伸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後,認為相對人新泰伸公司尚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已如前述,自難認有延長緊急處分期間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