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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智字第一號原 告 協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興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SUPER-NE.法定代理人 陳專銘CHEN,.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授權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本法第七條規定,其範圍為: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㈠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㈡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㈡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一百二十三部國語電影之有線電視版權,授權被告於臺灣地區在有線電視、衛星電視之基本付費、計次頻道公開播送及轉授權,授權期間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嗣被告轉授權訴外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來公司)於有線電視公開播送上開電影,因授權期間將屆,原告乃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新莊五工郵局第○一一八六七號存證信函通知並詢問被告及緯來公司是否有意續約,被告竟於一百年一月三日以內湖西湖郵局第一號存證信函回覆略稱:原告於九十二年七月五日授權後,業於同年十月一日將如原證三附件所示一百二十二部國語電影(下稱系爭電影)之版權,以永久專屬方式授權被告,並檢附以原告名義出具之「授權證明書」,惟原告並未將系爭電影之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利,永久授權被告,亦未授權任何人簽署該「授權證明書」,更未收取該「授權證明書」所載系爭電影授權之版權費。又被告業持該「授權證明書」授權緯來公司於臺灣地區有線電視公開播送系爭電影,致原告於原授權期限屆至後,再與他人簽訂授權契約之權益受影響,爰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電影版權永久專屬之授權契約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電影之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利之授權契約關係不存在。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著作財產權權利歸屬及授權契約爭議事件,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書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