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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法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5號聲 請 人 林崑海

張秀張榮華代 理 人 王迪吾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