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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法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謝小韞代 理 人 黃旭田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解除相對人全體董事之職務及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應各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合計應徵收費用貳仟元,扣除前繳之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聲請費用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等
裁判日期: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