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6號聲 請 人 高世英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志仁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志仁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志仁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0 年7 月1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志仁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56年10月19日以北市教雲四字第1221
7 號令設立許可登記,而於100 年1 月13日變更登記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0 年1 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0 證他字第10號,登記簿第8 冊,第33頁,第167 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100 年7 月16日提請召開董事會第10屆第8 次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並經臺北市政府於100 年8 月29日以府教職字第10038791500 號函核定,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是核其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冠伶附件: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條 次│內 容│條 次│內 容│├─────┼──────────────┼─────┼──────────────┤│第三十二條│本法人如停辦解散清算後,所剩│第三十二條│本法人所設立之學校如停辦後,││ │餘財產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 │所有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 │府或公益事業之財團法人,作為│ │所有。 ││ │辦理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 ││ │之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