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施銘志被 告 施善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就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08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1 樓房屋之買賣關係及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回復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登記,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房屋、土地於起訴時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房屋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