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劉樹埤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珍妮、劉建銘間返還借名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