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蔡宗儒被 告 蔡奇儒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