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郭金華被 告 何展洋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複 代理 人 林美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標標價額「伍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另計算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41,1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0,15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1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