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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家興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零柒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