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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蔣友梅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許兆慶律師蔡維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方智怡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