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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林雅慧律師張克源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上列當事人間工程履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伍萬零貳佰伍拾元(計算式:請求金額851 萬2,646 元+ 一年保固期之保固保證金743萬7,604 元=1595萬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工程履約爭議
裁判日期:201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