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施淑貞律師陳怡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伍佰零柒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