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崇大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現更名北科土地開發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銘宏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李維剛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待查(冒名陳進財者),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㈡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命原告於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