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何明諸被 告 綠色生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瑞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給付修繕費及第2 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計算式:125,000 +38,845=163,845 );而訴之聲明第3 項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部分,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壹佰捌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計算式:163,845 +1,650,000 =1,813,84
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