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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王美香上列原告因給付特別股股息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叁拾捌萬伍仟零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壹仟叁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捌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日期:201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