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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1,045 元,應繳裁

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21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