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張恩飴
高淑絹蘇志宗兼上三人 蕭聖亮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東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伍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