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高杏瑛訴訟代理人 周燕雲上列原告與被告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熊旅揚、蕭淑美及陳孟博間閱覽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