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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七七二號原 告 吳飛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殷武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肆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