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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林米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銘竹給付土地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尾款
裁判日期:201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