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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4號原 告 浩利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蜀濤等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請,並所用之攻擊及防禦方法,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