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孫玉坤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受銓間請求返還代墊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