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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6號原 告 史坤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間返還修建房屋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裁判日期:201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