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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7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被 告 東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登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