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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許惠芳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練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