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郭金華訴訟代理人 郭燕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34.7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3,641元=1,515,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