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趙國良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定有明文。查原告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減少價金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予以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