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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張麗美即台北市私立德寶老人養護所原告因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子龍、許心瑋即黃美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裁判案由:給付養護費用
裁判日期:20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