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黃榮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伍拾叁元(計算式:起訴時即民國100 年11月10日葡萄王生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股股價為43.9元×2106股=92,4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