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2號原 告 信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正仁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瑞紙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