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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被 告 陶月琴

施益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未經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僅由具名為代理人之袁誌宏蓋章,委任狀亦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故本件由訴訟代理人袁誌宏起訴,其代理權顯有欠缺,應補正經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委任狀到院;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2,0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17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89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而前揭裁定已於100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代理人親自收受,有前揭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經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委任狀及第一審裁判費到院,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足徵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日期:2011-12-14